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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民小學

性別平等教育宣導

函轉-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章「學習環境及資源」及第3章「課程、教材及教學」之調查處理案

{{ $t('FEZ002') }} 生教組|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13898號函及本局112年6月19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52506號函、112年7月7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56734號函、112年8月4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72259號函及112年8月28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773932號函(計達)辦理。

二、查性平法業經112年8月16日公布,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0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126913號函(諒達)修正如下:

 (一)原說明三、「(四)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」修正如下:

  1、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別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,如收件單位之地點、電話、電子信箱等,亦應提供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。

  2、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情事, 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陳情或舉發,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處理,並督導所屬確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
 (二)原援引之性平法第15條、第16條、第17條及第19條條次,依序修正為第16條、第17條、第18條及第20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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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2-16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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