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生教組|
發文字號:北市教中字第1150149995號
主旨: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之「學生輔導法」第1條 至第3條、第11條及第11條之1,行政院定自116年1月1日施行,請查照。
說明:依行政院115年10月21日院臺教字第1151026687B號函、教育部115年9月30日臺教學(一)字第1152803819號函及 「學生輔導法」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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