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體育組|
一、依據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」及「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」辦理。
二、為兼顧體育訓練正常化,確保學生基本學力,體育班及重 點運動項目學生之培訓及出賽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體育班學生,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3 小時為限;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學生,每日訓練時數至 多以3小時為原則。 (二)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,每學年以30日為限。但因國家 代表隊培訓或賽程需求,經檢具出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 畫報主管機關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 (三)學生培訓及出賽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公假,其請公假日數 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,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 一。(四)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,休養期間不訓 練、不比賽,以利選手充分休息,並兼顧課業;課業成 績未達標準者,應予課業輔導或學習扶助。
三、請各校確實落實學生訓練、出賽及請假管理機制,妥善兼 顧學生訓練需求與學習權益,避免有超時訓練、長期請假 影響正常學習或未依規定辦理公假等情形,以維護學生受 教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。
四、另請各校妥善留存學生訓練、出賽及請假等相關紀錄,以 供後續查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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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5-29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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