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體育組|
一、依據「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」及本局115年 1月22日「114學年度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全國單項運動競 賽申請項目研修會議」決議事項辦理。
二、本申請作業請務必公告周知,俾維護相關人員權益,並請 貴校承辦人掃瞄QR Code加入體育獎勵金群組,以獲得即時 消息。
三、體育獎勵金申請書相關作業繳交表件說明如下:
(一)請按照申請書範例依序排列,並用燕尾夾於左上方固定成冊,未依照申請書範例排列之學校,將不予審查並退 回原申請學校。 (二)選手、教練及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須核章,核章後資 料應併同申請表電子檔一併提供。
(三)戶籍證明:「選手」請檢附最近一年(自114年2月1日之 後)個人戶籍謄本正本(不可省略記事)或新式戶口名 簿影本,以利初審作業,未檢附者,不予以審查。
(四)賽事成績證明:114學年度第1學期(自114年8月1日至 115年1月31日止)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 狀或成績證明影本。
(五)賽事秩序冊:請彙整封面、競賽規程、分組表及隊職員 名冊(隊職員及教練姓名)等佐證資料。
四、申請作業說明如下:
(一)請本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115年3月6日(星期五)前將選手、教練、學校體育獎勵金申請表核章後(含佐證資 料)紙本函送各組承辦學校。
(二)另將申請表電子檔(excel)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各組承辦 人信箱,始完成申請程序,完全中學部分請將國中組及 高中組申請表件分開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補件。
五、倘欲提出補申請作業,本次僅得補申請前一學期 (即113學年度第2學期)之體育獎勵金,惟各校仍應於申 請期程內提出申請,俾維護學生權益。
六、考量獎勵金發放之精神為獎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、教練及 學校,各核定盃賽皆以核定最優級組(甲組)為原則,另 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之核定賽事係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升學指 定盃賽進行修訂,惟部分全國單項運動競賽辦理之組別非最優級組,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,恐與獎勵金發放精 神有違,不予核定。
七、各校如有下列相關情事,本局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。
(一)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,未依期限提出申請,致影響申請 人權益者。
(二)檢附相關申請資料(含佐證資料),有偽造資料情事者。
(三)已獲核發獎勵金者,如不具備獎勵資格,除撤銷其獲獎 資格外,並追繳獎勵金。
八、檢附發給辦法、全國性錦標賽及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項目核定表、金額對照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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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2-2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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