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體育組|
一、依運動部114年10月20日運競(七)字第1140350476號函及 114年10月21日運競(七)字第1140350514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114學年度各級學生運動聯賽(下稱學生聯賽)競賽規 程規範,參賽教練應取得各該運動種類特定體育團體所發 於有效期限內之教練證照,以符合參賽資格(本項已於111 學年度進行宣導,並在113學年度正式實施)。
三、為因應COVID-19,教育部體育署業依法公告教練及裁判證 照效期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,惟近期面臨大量換證及報考 新證,恐影響發證作業。
四、為使各校順利參與學生聯賽期間各階段賽事,請各校所屬 帶隊教練持有效期限內舊式教練證報名或已考證合格尚未 取得教練證者,逕洽各特定體育團體取得合格證明文件, 並繳交學生聯賽承辦單位彙整。
五、上開事項務請各校配合辦理,以利運動部續處。此外,該 部已同步函請各該特定體育團體協助提供開立證明文件。 如有疑義, 請與各學生聯賽承辦單位聯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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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1-0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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