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,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,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,得提敘1級薪級。
三、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(稚)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,應於114年12月22日前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,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四、檢附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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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0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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