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為落實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國家整體利益,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。
已申領者,參照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」第30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,須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,應於3個月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;
未提出者,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行政懲處;
爾後申領者,亦比照辦理。
檢附陸委會原函及中國大陸身分證、護照、定居證、居住證樣式各1份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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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3-2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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