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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112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
壹、依據
一、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幼照法)。
二、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(以下簡稱契進辦法)。
貳、報名資格
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(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,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),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各款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:
一、具幼兒(稚)園教師證書者,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和幼兒(稚)園合格教師證書,若持 82 年 8 月 1 日前核發之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,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今之服務年資證明文件。
二、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,請檢具以下證明:
(一)101學年度以前入學者:請檢具符合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」所定「幼兒保育」及「幼兒教育」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。
(二)102學年度以後入學者:請檢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或取得其輔系、學分學程之畢業證書、該校所發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32 學分證明文件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。
(三)倘畢業證書核發年度為 106 年,惟於 102 學年度以前入學者,需另檢附成績單或可資證明入學學年度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並修畢幼稚(兒)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,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一:
(一)幼稚(兒)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:
1、82年: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。
2、83年起迄今:幼稚(兒)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(26 學分)。
(二)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(86 年以後由直轄市、縣市政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業證書方能採計):
1、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。
2、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。
3、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。
四、高中(職)學校畢業,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,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、丙類訓練課程,並領有結業證書者,請備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86 年以後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核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。
五、具備100年6月29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7條「本辦法施行前,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,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,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」資格者。
六、符合報名資格一之應屆畢業生(專科以上)報考本項考試,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(學位)證書者,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:
(一)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切結書,並於該切結書貼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、反面影本,以憑審查。
(二)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112年7月31日(星期一)前,始符合於應考資格規定。
(三)經審查准予「暫准報名」者,其畢業(學位)證書影本,應考人應於112年7月28日(星期五)下午4時前至報到學校繳驗。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,其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費,如有錄取者,取消錄取資格。
七、報名資格疑義諮詢電話:1999轉6383(非臺北市請撥(02)2720-8889轉6383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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